这几年来,茅台股价一路上涨,突破千元大关,甚至突破1.4万亿市值,可谓是风生水起,一帆风顺。而比起扶摇直上的股价,茅台在商标方面却总是碰壁,一直遭遇坎坷波折!
自折戟“国酒茅台”商标后,茅台申请的“国宴”商标也被驳回了!茅台在商标问题上确实走的不太顺当。近日,茅台酒厂又一件商标引发争议,就是标题所说的“季酿窖酒”商标。
2011年10月25日,赵明友向原商标局提出第10103929号“季酿老窖”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该商标2012年12月21日被核准,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20日。
茅台酒厂认为季克良是茅台酒厂董事长,对国酒茅台及中国酒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季克良的姓名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利,且与几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2013年10月25日向原商评委请求撤销该争议商标,开始了无效、诉讼之路。
引证商标情况
第1671537号“季克良”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现注册人为季克良。
第8704040号“16季”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于2010年9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米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现注册人为珠海市洁星洗涤科技有限公司。
第3192140号“季SEASO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于2002年5月29日申请注册,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2014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08507号《关于第10103929号“季酿老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季酿老窖”与季克良姓名文字构成差异明显,故茅台酒厂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茅台酒厂并非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故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
一、季克良曾为茅台酒厂的厂长,且季克良亦已明确授权茅台酒厂依据其姓名权及商标权对争议商标提起争议申请,故茅台酒厂为季克良的利害关系人,在此基础上,茅台酒厂有资格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二、姓名作为一个人的特定符号,不仅仅包括自然人户籍档案中登记的名称,同样及于雅号、艺名、笔名,甚至中英文不限。但前提是该符号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的文字为“季酿老窖”,“老窖”通常指具有一定年限的酒窖。因“老窖”在33类显著性较弱,“季酿”构成争议商标中的相对显著认读文字。季克良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姓名权与茅台酒厂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具有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的注册信息中显示注册人赵明友的地址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岸街036号,而季克良的身份证住址显示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岸街034号,两者十分相近。在白酒行业,显示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的“季酿”已经与季克良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季酿”作为特定符号,同样在季克良姓名权所保护的射程之内。
最终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茅台酒厂、赵明友服从原审判决。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08月16日
查明:1.季克良在原审诉讼中出具声明授权茅台酒厂以其姓名权及商标权处理涉案争议商标事宜2.2016年3月31日,本院审理第9162734号“季工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认定,该商标容易造成对季克良姓名权的损害。据此,本院认定“季工坊”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季克良的姓名权。
一、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认定茅台酒厂不具备依据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争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理,茅台酒厂在未经季克良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属于季克良姓名权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在本案中主张季克良的在先姓名权。但是,原审诉讼,茅台酒厂补充提交了“季克良授权茅台酒厂以其姓名权及商标权处理涉案争议商标事宜”的声明,应当认定茅台酒厂不具备依据引证商标一及季克良姓名权提出本案商标争议申请之主体资格的障碍已经消除。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引证商标一在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是否会误导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作出认定,以有效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氛围。在被诉裁定并未就此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避免审级利益损失,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直接认定。
季克良先生在白酒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这一知名度是与季克良先生姓名的整体联系在一起的,即使考虑到季克良先生被白酒行业专业人士尊称为“季工”,也仍然不能据此得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单独的“季”字能够唯一地指向季克良先生本人的结论。在争议商标仅包含了与季克良先生姓氏相同的一个汉字的情况下,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季克良先生在先姓名权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赵明友与季克良先生的住所地均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岸街且门牌号码相邻,赵明友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明显的具有攀附季克良先生在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但这并非是将对姓名权的保护扩大到对姓氏本身的保护的法定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季克良先生在先姓名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不适当地扩大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法律适用虽有不当,但其裁判结论正确,本院在纠正其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茅台对于该争议商标的维权颇为波折,但是结果还是好的,足以见得,商标抢注在今后越来越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