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80万余元的生产、销售假药及伪劣产品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在无任何医学专业背景,在未经批准且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其低价购买的某养心丸进行拆解再加工,制成一种“安宫牛黄丸”。
仅一年时间,马某共计生产假药18000余盒,并从别处购得假药840余盒进行销售,非法获利60余万元。
那么,马某是如何以假乱真生产的呢?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分别在家中租赁的门市房内,利用封装机等设备,将小药丸分装在定制的药盒内,贴上带有朝语字样的商标,制成“双龟版”、“石岩版”、“三丸版”、“锦盒版”四种类型的“朝鲜安宫牛黄丸”,经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朝鲜安宫牛黄丸”均被认定为假药。
除此之外,马某还在没有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资质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散装白酒装箱贴牌,以“虎骨酒”名义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22000余元。
公诉人:
马某生产的“虎骨酒”,以每件8瓶一箱“虎骨酒”17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等人,公安机关在马某位于通化县家中,依法扣押涉案“虎骨酒”25369瓶,马某供述每瓶“虎骨酒”成本8元计算,扣押涉案“虎骨酒”价值为20余万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虎骨酒”未检出虎DNA。
而明知马某销售的是假冒安宫牛黄丸和假冒虎骨酒,王某等16人仍在马某处购买,并作为多级经销商在全国范围进行售卖,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假药,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2万元。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7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王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通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石恩源: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假药对疾病没有治疗效果,反而会导致治疗延误,在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对药品质量“零容忍”,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药品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