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
案例1: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2022年12月15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微信群“宜宾团购1群”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存在哄抬价格和非法经营,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联合侦办。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至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共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5100份,销售金额3468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2:宜宾市翠屏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芽菜”的行为案
2022年11月30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2022年11月6日生产的“芽菜”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该批次芽菜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芽菜共计950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5700元,违法所得5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0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宾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案
2023年1月1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标注有举报人信息的烟熏腊香肠22kg、烟熏五花肉25kg,打码机1台,待使用的标签14653张。经查,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举报人生产加工腌腊制品,并印制了含有举报人生产许可信息的食品标签,后双方因存在争议终止合作。2023年春节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腌腊肉制品生产销售,并自行使用含有举报人生产许可信息的食品标签。当事人共生产腌腊肉制品72kg,货值金额3612元,违法所得1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食品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处罚款20400元。
案例4:宜宾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月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2019年12月9日生产的“裕腾”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硝态氮项目不合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翠屏区公安分局民警随即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裕腾”复合肥料。经查,2019年12月9日,当事人委托四川眉山某公司生产了3吨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裕腾”复合肥料,生产成本1620元/吨,2020年9月19日,当事人将该批肥料全部销售给叙州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价格1800元/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24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移送眉山市场监管局。
案例5:自贡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
2023年1月17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翠屏区某小区的电梯进行节前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部分电梯维保记录存在多项问题。经查,当事人为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从2022年11月起,当事人未按要求填写电梯维保记录,并有三次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三次维保记录存在错误,当事人将维保结果栏中“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和“轿门门锁电器触点”填写为无此项标识,实际该电梯具备“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和“轿门门锁电器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蒋某某销售侵犯“五粮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酒源路4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五粮原浆”酒外包装箱360个、“五粮原浆”酒外包装盒498个、“五粮原浆”酒瓶200个,及展示上述包装材料的“五粮原浆”白酒6瓶。经商标权利人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五粮原浆”酒及酒类外包装材料均为侵犯其“五粮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1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酒及酒类外包装材料,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案
2022年10月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九和饮系列预包装食品及配套宣传资料,宣传资料内含“九和饮产品配方源于经典古方,根据传统中医理念,运用中医体质养生适宜技术来养生防病九和饮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同样能够防治疾病”内容。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从某医药科技公司领取上述宣传资料,并购进九和饮系列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当事人在上门推销时,按照上述宣传资料刊载内容向顾客宣传九和饮系列预包装食品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能够防治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2年12月2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周某涉嫌对商品的生产厂家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30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微信在五粮液公司附近的岷江西路97号购买到假冒“五粮液特级原度酒”。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微信宣传其有“五粮液501车间生产的五粮液特级原度酒”,并将微信名称设置为“五粮液周经理”,微信头像设置为“
”标示。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从某酒类经营部以760元/kg的价格购进30kg散装白酒,以450元的价格购进60个0.5kg容量玻璃酒瓶(酒身名称为:原度酒),10个纸包装箱后,以1100元/kg的价格将上述30kg白酒销售给投诉人。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鉴定,上述酒与其公司生产的“五粮液原度酒”标签标示及理化指标不一致。2022年12月1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对商品的生产厂家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9:宜宾市翠屏区某珠宝店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用语案
2023年1月12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地面上张贴有含“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内容的广告一幅,经查,当事人为在春节期间宣传其销售的黄金首饰品牌,从互联网下载,自行设计内容后,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了上述广告,广告制作费用30元。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拆除了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用语的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广告,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并及时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2023年3月3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10:宜宾市翠屏区某干果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牛肉干”案
2023年3月2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购买到疑似假冒牛肉干的投诉后,立即对被举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柜台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散装“五香牛肉干”“麻辣牛肉干”。经查,上述牛肉干均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示上品名分别为“风干猪肉(五香味)”、“风干腊肉(麻辣味)”,配料均标注为猪肉,无牛肉成分。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后,将其切割成小块,分别贴上“五香牛肉干118元/斤”“麻辣牛肉干118元/斤”的价签,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2023年3月2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购销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以假充真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3月2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记者王仕荣)